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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推广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0 阅读次数: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效,在2021年上半年试运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电子交易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适用对象: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财政部门。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适用范围:除网上商城(直购、竞价)、协议供货和零星采购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应用范围。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适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实现从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确认、发布采购文件和公告、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缴纳、提交(修改、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资格性审查、电子评审、采购结果确认、信用评价等全流程电子交易。

  (二)实现方式。进场项目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提供全流程电子交易服务,非进场项目依托第三方搭建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全流程电子交易服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第三方搭建的电子交易平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与“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共用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数据。

  三、时间安排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工作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

  (一)2021年7月1日起,各级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全部采用“电子标”。

  (二)2021年8月1日起,各级采购人进入自治区公共 —3—资源交易场所采购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和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全部采用“电子标”。

  (三)2021年9月1日起,各级采购人进入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采购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和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全部采用“电子标”。

  (四)2022年1月1日起,各级采购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全部采用“电子标”,不再采用“纸质标”方式开展。

  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使用“电子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第三方搭建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使用“电子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采购人应当自主选择第三方搭建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使用“电子标”方式采购。

  第三方搭建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的,不得利用其平台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提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服务,采购人不得选择其平台开展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四、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是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的应用主 —4—体,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对规范采购行为、发挥政策功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要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广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真正实现操作留痕可追溯、过程透明全公开的“阳光采购”。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做好对全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的培训工作,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加强对进入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培训和指导。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推广期间,有关政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反馈,有关系统操作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或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人员沟通。